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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食品,如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个人生产能申请吗?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个人生产食品,如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个人生产能申请吗?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个人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是: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达到以上规定的要求,事实上已经形成规模生产,所以只能以企业形式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个人生产食品只能以小作坊的形式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四)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登记证明;

(五)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作坊区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七)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生产加工食品所用原辅材料、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能力、产品销售去向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十)产品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十一)所加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主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所需的材料,各地有所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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